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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可以不缴纳物业费吗?

来源: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8-05 13:52:54
近期,余杭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经常在上班时出入小区里的一家网吧,主管人员不仅没有制止,还催促他多去几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该小区业主郑某在小区内经营了一家网吧,年初的时候,小区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聘出了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该物业签订了合同。之后,物业公司一直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但郑某却一直没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几番派人上门催缴,都被郑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掉。
物业公司无奈之下,一纸诉状把郑某告上法庭,要求郑某补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物业费共计3700元。
然而这时,郑某却说自己根本就不记得跟物业公司签订过相关合同,并且物业公司只给自己经营的地方提供很少的物业服务,所以自己有权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却说已经跟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而且自己也按照合同提供了服务,所以郑先生需要缴费。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究竟谁是谁非呢?
首先需要明确,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再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业主大会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选聘出了物业服务人,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之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郑某作为小区业主,自然也受约束,物业公司依照合同提供了服务,郑某就需要缴纳足额物业费。
而郑某所说的自己接受的物业服务不多,就不承担物业费的说法也是不对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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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俞张晗
编辑:李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