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主动及时向业主公开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布下列信息和资料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和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经营出租的合同;
(五)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及审计等情况;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七)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情况;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
(十)定期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十一)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中(一)、(二)、(三)、(四)、(七)、(九)项的,将当在审议通过、决定作出或合同签订等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中(六)项的,按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中(五)、(八)项的,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审计情况根据实际审计次数进行公布。
第四条书面张贴公布地点为每个苑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宣传栏等不少于3处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五条每届业主委员会均须对第二条所列内容进行公布,任期内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公布。
第六条业主对公布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本业主委员会将在20天内予以答复。